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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来(返)乐重点人员主动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的提示

2021-07-30

当前,全国各地有序开展新冠肺炎疫苗接种,疫情防控效果持续向好,但部分省(市、区)仍陆续出现零星散发输入病例、本土病例和聚集性疫情,我省相关市也报告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,并划定了风险区域。为严防疫情输入、扩散蔓延,确保全市人民生命健康安全,现对近期来(返)乐山人员温馨提示如下:


来(返)乐山重点人员范围:入境21天内来(返)乐山人员;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设区市(直辖市为区)、疫情封控管理区、划定全员核酸检测区域内来(返)乐山人员;天府健康通赋码为红、黄码的来(返)乐山人员;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、次级密切接触者;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、无症状感染者、出院后管控期患者。


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后来(返)乐山的,应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向本人住地村(社区)申报登记;上述其他重点人群应当做好个人防护,在安全抵达乐山后尽快向所在居住地村(社区)申报登记健康状况、旅居史、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等相关情况,不得漏报、瞒报、谎报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的登记调查、核酸检测、居家健康监测、居家隔离、集中隔离等防控措施。


各类重点人群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,将面临追究的违法责任风险:

  

(一)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、无症状感染者、出院后管控期的患者,隐瞒、谎报病情、旅居史、密切接触史等信息,或者违反隔离、治疗相关规定,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,参与人员聚集活动,故意传播或可能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。


(二)拒绝接受检疫、居家健康监测、居家隔离医学观察、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,经卫生部门评估具有传播风险,在告知后仍拒不执行的,将予以强制执行;因被管理对象过失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,危害公共安全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。


(三)拒绝执行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提出的预防、控制措施,引起新型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

2021年7月27

来源 | 乐山发布